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2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世纪新城5号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8。
法定代理人:郑志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安居街与孝友路交汇向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2。
经营者:林向艳。
被申请人:林向艳,女,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林向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林向艳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林向艳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