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00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聚尚鲜餐馆,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广场9幢二楼(C区208-210)。
法定代表人:章君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聚尚鲜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