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80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延安西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全。
被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赴欣。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延安西路分公司、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9日立案,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