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经济开发区舍弗勒路**。
法定代表人:张艺林。
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苑三路**/div>法定代表人:许桂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旺角烟厂街**兴发商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刘安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桂莲,女,1940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第三人:刘俊燕,女,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之财产足以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的股东刘俊燕、许桂莲为被执行人。
申请理由:刘俊燕、许桂莲作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追加该两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现股东为许桂莲、刘俊燕,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970万元、3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6年3月17日。
2017年2月8日,公司发起股东牟叶实际缴纳注册资本19万元,2018年4月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许桂莲、刘俊燕后,上述19万元出资登记在许桂莲名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称两公司名下无财产。
以上事实,由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院执行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申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30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且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但被执行人确已无法清偿相应债务,因此,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已经初步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
虽然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的股东许桂莲、刘俊燕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到期时间为2046年3月17日,但在江苏舍弗勒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许桂莲、刘俊燕不再享有对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许桂莲、刘俊燕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许桂莲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桂莲在欠缴出资951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刘俊燕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俊燕在欠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