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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25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5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永昌东路滕州实验小学永昌校区东100米龙泉大袁足疗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涛,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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