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知民初63号之一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经营者:刘新发。
被告:广州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若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广州市裕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