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554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工业园区涌金路199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MA28LP3Q2。
法定代表人:王俊文。
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冬畈村,组织机构代码580386316。
法定代表人:徐超群。
被执行人:徐超群,男,1972年07月0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同时依申请追加徐超群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并决定对徐超群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
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02执5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伟良 审 判 员 朱志福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朱丽华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2020)浙0702执5544号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02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与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为了使你(单位)了解本案执行的进展情况并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现将本案执行情况和你(单位)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将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超群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4、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金华徐超群医疗器械厂、徐超群采取拘留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查找),或仍将采取其他的相关执行措施。
五、本案末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
六、本案对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无 提示:若上述财产查封到期本案尚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
逾期未有申请造成财产解封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本案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继续查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