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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7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授权代表: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商业城一楼1123号。

经营者:刘敏。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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