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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亚辉、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辖终129号
案件名称曾亚辉、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亚辉;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亚辉,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神汉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苏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奔,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曾亚辉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石奔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1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曾亚辉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涉案店面位于湖南省浏阳市北正西店,且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分别居住在湖南省祁阳县和湖南省湘潭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126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南省浏阳市。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曾亚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罗 希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彭松林书记员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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