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208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号A1。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冠球鞋厂,住所地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工业区。
投资人:李宏先,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明,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冠球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