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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慈爱与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179号
案件名称陈慈爱与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慈爱;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9号 原告:陈慈爱,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3号(1-18-1)1室。

法定代表人:郑小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慈爱诉被告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慈爱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慈爱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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