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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岚与郑泽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66号之二
案件名称林岚与郑泽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岚;郑泽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岚,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泽冰,女,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

林岚与郑泽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林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泽冰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林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前往支付宝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人民币4,189.2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人民币2,339.0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人民币1,125.59元,上述银行存款均已被本院冻结,另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拼多多”平台有经营店铺,有店铺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拼多多”平台上店铺保证金,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财产查控期限,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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