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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蓬溪县勇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知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蓬溪县勇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蓬溪县勇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37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溪县勇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1MA69MH3Q45。

经营者:薛思荣。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县勇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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