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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23执112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余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2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执行人王余珍,女,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

本院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

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找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该案目前未执行153300元及利息,执行标的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20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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