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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2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774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水园中路一巷**首层经营者:董文亭,女,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再见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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