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贤官孙以腊家用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贤官街官医院对面)。
经营者:孙以腊,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贤官孙以腊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主张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