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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11执6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东大街二轻综合楼。

经营者:王宇麟,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西大街。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3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知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临洮县宇麟钟表眼镜行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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