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1号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东都顺辉瓷砖店。
法定代表人:兰某,经营者。
被告:郑州绿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东都顺辉瓷砖店、郑州绿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