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茂亮,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经贸市场103附3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