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82号 原告:杨永台,男,台湾,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39。
被告:深圳市盈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321室。
法定代表人:彭何礼。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永台诉被告深圳市盈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