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14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琴,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杨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