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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3657号
案件名称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3657号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土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荔园南路998号溪泉头湖滨小区3号楼2梯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秋。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北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444453.3)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因其专利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暂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合理支出,暂计3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而发生的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北斗公司是一家制造生产户外用品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充气形式的户外用品,例如充气椅。

在公司进行研发生产的同时,较为注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享有多款充气产品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充气椅》(ZL201630444453.3)涉及一种室内外使用,便于充气的充气制品。

该专利由原告北斗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并于2017年2年22日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处于维持有效的法律状态。

因此原告对该专利的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其授权,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444453.3)的侵权行为。

原告发现被告在京东购物平台上名为“度阡运动户外专营店”的店铺许诺销售、销售了侵权产品,并申请公证人员对该店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封存。

经过原告详尽的分析对比,被告所销售的该款充气制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444453.3)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以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444453.3)保护范围的充气制品,构成了专利侵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廈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第三条规定:“三、同意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经审查发现,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度阡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当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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