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424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发哥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石路8号-113-114号。
经营者:张发强,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发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塘区发哥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