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苇苫泰丰隆超市二店,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朱容狮。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苇苫泰丰隆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现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城阳区苇苫泰丰隆超市二店已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执行费50元也已缴扣,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