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19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西孙村。
法定代表人:宋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国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同年8月13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