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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与刘晓定、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87号
案件名称徐宝洲与刘晓定、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宝洲;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晓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87号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晓定,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晓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宝洲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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