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179号之一被执行人:任淑然,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作出的(2019)津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淑然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判决事项中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执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任淑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