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608。
法定代表人:张风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康奈路**第**、第**、第**。
法定代表人:郑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欧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品创天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