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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4093号
案件名称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4093号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二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5034XW。

法定代表人:戴晨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44312880。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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