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5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信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于新峰五交化店。
经营者:于新峰。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于新峰五交化店(经营者于新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