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1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小丽厨具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中路45号。
经营者:朱小丽,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小丽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