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39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周垟村万达花苑3栋1楼东起第2间。
法定代表人:黄琴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