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74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琴,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芯宜蛋糕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46号。
经营者:詹丹丹,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芯宜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