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金秋家电经营部(注册号:42011760036129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秋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街208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金秋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