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682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品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C9K82E。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品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7月29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品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