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鼎信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52号之第四卡。
经营者:闵晓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一声吼照明加工厂,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乐丰四路12号之一第2层。
经营者:杨盛植。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鼎信灯饰厂因与被上诉人季峰、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一声吼照明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季峰于2020年7月23日庭审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江门市蓬江区鼎信灯饰厂当庭明确同意季峰撤回起诉,中山市横栏镇一声吼照明加工厂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季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季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季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季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根据江门市蓬江区鼎信灯饰厂的同意由其负担。
江门市蓬江区鼎信灯饰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