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93号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视品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品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寿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视品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寿红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