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56号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3号B座406房。
法定代表人:吴胜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之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麻车王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芬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之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