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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小涧镇王鹏飞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小涧镇王鹏飞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蒙城县小涧镇王鹏飞家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7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小涧镇王鹏飞家具城,经营地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王集街。

负责人:王鹏飞。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小涧镇王鹏飞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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