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355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鑫达加油站,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包庄村600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昌乐县鑫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