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46号 原告:王顺泉,男,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炬星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9幢1楼5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林。
原告王顺泉与被告金牛区炬星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王顺泉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顺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顺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