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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61号之二
案件名称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6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赵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赵飞,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第三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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