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8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隆达五金土杂综合商店,,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商场南里商住楼**经营者:吴丹。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隆达五金土杂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