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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521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区和平路十五库2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02MA2TEDP83K。

经营者:汪青云。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2021年3月9日,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王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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