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88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A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振,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新视界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弥河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路西11栋3号。
经营者:周功飞,个体工商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新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