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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东路199号新城吾悦广场2049号商铺。

经营者:张青,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赣榆区青口镇联亿百货经营部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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