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36号 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711室。
法定代表人:潘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奕宜,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意园5号楼8001、8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发,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698号马鞍山软件园2栋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