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44号 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鸳鸯池东路仑峰大厦B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4115165F。
法定代表人:廖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邱宗筑,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浩,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18日,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狮市传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