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689号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天空财富大厦4幢17单元1906室。
法定代表人:何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琴,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海鲜大咖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启东市惠萍镇鸿东村二十七组。
经营者:薛源,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海鲜大咖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何炜记餐饮菅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