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85号 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第2幢C159室。
法定代表人:李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涛,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雷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浩胡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玲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雷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浙江雷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益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